佛教弘誓電子報  第五期    本期內容:

佛教弘誓學院

出刊日期:200112月28

創刊日期:20011105

週期不定出刊

l星雲大師蒞臨學院•慈悲開示

l「通姦除罪化」面面觀

星雲大師蒞臨學院

前排左起性廣法師、慈惠法師、星雲大師、昭慧法師

 12月26日下午二時,星雲大師率慈惠法師等一行,蒞臨桃園縣觀音鄉佛教弘誓學院。學院導師昭慧法師與院長性廣法師率領全體師生,歡喜踴躍地頂禮接駕。

 參觀學院之後,大師在會客室中,為師生作了一個多小時精闢且充滿人生智慧的開示,師生咸皆法喜充滿,對大師充滿慈悲的言教身教,留下深刻而難以磨滅的印象。

星雲大師至弘誓學院開示部分內容:

出家以慈悲為本

 五十年前我經過一個小茅棚,當時住著一位出家人,很遠見了我來,便不斷寒喧叫我進來休息、喝茶、吃東西,很熱誠、很慈悲。我一看就知道:他以後一定會建大廟,結果現在真的蓋起大廟來了。「慈悲為本」,出家人慈悲心很重要,別的才能不具足都不打緊,沒有慈悲心就完了!今天來此,看到這兩棟大樓,我就看到了你們過往的慈悲、親切、微笑,我相信:沒有這些,兩棟大樓的建設是辦不到的。

 出家人出家幾年後,應回頭想想從前出家時所發的願力,不要被週遭的物質所迷惑了。現在許多出家人慢心太重,有些寺院的師父,吃飯都和信徒分開,我吃飯都和大家一起吃,而且吃一樣的食物。慈悲的態度是很重要的,平時出家人要重視威儀,以慈悲心護念對方才是最重要的。

出家宜於僧團中住

 現在許多出家人不吃萬家飯,只受一家恩,隨便找一個信徒,買個房子自己住,這是不會長久的,孤鳥落單,是會出問題的。所謂叢林,便是僧眾大家住在一起。佛陀跟阿難講的第一句話,不是苦集滅道四聖諦,而是「不可以離眾索居」,叢林生活對出家人而言,是很重要的。

為法忘軀

 台灣生活環境太好了,出家人被養嬌了,有一次我在吉隆坡開示,有信眾從前一天下午開始坐車,一直坐到當天早上十點鐘才趕上聞法。我聽了很感動,這種為法忘軀的心,是很重要的。

 有一次我在韓國開示,大概有兩萬人,地上都是碎碎尖尖的小石頭。主辦者說一聲「坐下來」,當時我心裡掛念著:這怎麼能坐人呢?但每個人馬上坐到地上,沒有人在地上墊報紙、坐墊。

 大約一年前,在馬來西亞,我從演講廳門口走到台上,便一身大汗,天氣很熱,心想:一連三天的演講,大家擠在這個炎熱的演講廳裡,人數一定會一天比一天少。我甚至自問:如果我是信眾,我要不要來聽?但一連三天的演講,是人數一天比一天多,他們對聞法的熱誠,我真的是自歎弗如!                  ──鄭佩華整理 

回目錄

「通姦除罪化」面面觀

釋昭慧  

 日前部分婦運團體提出了「通姦除罪化」的呼籲,這是一個極其辛辣的話題。它有幾個立論基礎:

 一、通姦倘須負起刑責,最後的結局通常都是「兩個女人的戰爭」:女方出軌時,男方必定是將妻子與外遇對象一併控告;男方出軌時,女方通常只告第三者——兩者都不出「女性挨告」的結局。故此罪倘若不除,徒證成「夫權」之正當性而已,並不能達成女人「遏阻丈夫外遇」的效果。「通姦除罪化」訴求所對抗的,正是這種夫權;此一訴求一旦成功,失利最多的也是這種夫權。

 二、情慾自主自由,通姦屬男歡女愛之情事,與道德缺失無關。

 三、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教育可以更有前瞻性,教導下一代,兩人是因為相愛而結合,不相愛就分開,讓雙方都有相當好的選擇。

 四、通姦罪意味著在法律上允許人用報復與仇恨來對待配偶,而報復與仇恨也是不道德的。

 五、通姦是「私領域」之情事,與「公領域」無關,法律不需插足其間。

 在法律的層面,第一個理由較能具足說服力。筆者可以理解並同意:將「通姦」改作民事而非刑事案件,讓「變心」者負擔起賠償配偶精神痛苦或家庭損失的責任,卻避免讓「通姦」罪實質上成為「彰顯夫權」的工具,誘發「兩個女人的戰爭」。然而第五個「私領域」的理由則似嫌牽強:訴諸民事求償而非兩造「私了」,這豈不依然是公領域適度介入私領域的表現嗎?其實公領域介入通姦事,已是「果」而非「因」,若究其因,早從「認證合法婚姻」開始,「公領域」就已介入在情欲的「私領域」中,留下「保障合法婚姻,排拒第三者介入」的伏筆了。

 在道德的層面,筆者實無法同意「通姦無關道德缺失」的觀點。

 當一方「變心」而另一方以合理手段「報復」其變心之時,兩人都只是在逞其貪瞋癡煩惱而已,旁觀者只能「既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卻無法以雙重標準來理解:何以前者無涉乎道德缺失,而後者卻有之?「通姦」意味著「另一段愛情的發展,導致了對配偶的失諾」。也許「愛情」無罪,但「失諾」是否道德之惡?給配偶一個錯誤期待,讓配偶因承諾失效而心碎,有子女者甚至因此而讓子女面對一個破碎的家庭,這是否道德之惡?

 男女情愛與宗教的廣慈博愛不同,它原本就容易挾帶「佔有欲」。「海枯石爛,此情不渝」的相互承諾,雖然產生了無數可歌可泣的愛情故事,但審視其本質,也只是相互滿足佔有欲的至情流露而已。一方一旦失諾,則另一方勢必無法滿足其佔有欲,此時由愛生恨,也幾乎是一種制約反應。我們當然希望當事人能沉澱情緒、昇華心境,化恨意為祝福,化小情為大愛,但這已進入宗教領域,冰冷的法律條文,是無法承載這種功能的。

 然則退而求其次,對那些因配偶失諾而懷藏恨意,無法昇華其心境的人,社會也似乎須要提供他(她)合理的情緒發洩管道,這正是法律介入情欲「私領域」的積極意義——最起碼其報復尺度要被法律規範,而不能任其遂行「私仇私了」之意念(如:情殺、潑硫酸、私密大公開、黑函滿天飛等等)。這時,讓當事人透過法律途徑尋求合理報償,反而對「業已變心」與「意圖報復」的雙方,都是一種保護。站在這個立場,我們也許可以考量:情欲雖屬「私領域」事,一旦衝突出現之時,視當事人之需要,「公領域」依然可以作適度之規範與仲裁。通姦受害人可透過「民事求償」,這不正是一個良好的「公領域規範與仲裁」實例嗎?

 「通姦除罪化」的另一大論據是: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沒有愛情的婚姻確乎隱藏罪惡,「梁山伯與祝英台」的故事是個範例。然而另一方面,此一觀念倘若推到極致,本身也就足以解構婚姻的穩定性;因為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持久的,婚姻所形成的家族血緣關係更是超穩定結構,但愛情卻建立在「感覺」上,是最飄忽無常的東西。以一個飄忽無常的心理基礎,提供一個「忠貞不渝」的法律承諾,形成了親子血緣的穩定結構,這就是婚姻內在的矛盾與弔詭!

 也許,兩造都同意讓「飄忽的愛情」與「持久的婚姻」脫勾,在體制外隨時保持其「飄忽而無須持久」的彈性,這比婚外情對配偶所造成的失諾,會更減少道德之惡吧!如或雙方都有接納並經營「持久的婚姻」之共識,那麼,在愛情的脆弱基礎之外,可能還要藉助「但取一瓢而飲」的人間恩義與淡泊物欲的宗教情懷吧!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于尊悔樓

——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回目錄

昭慧法師另一篇論〈通姦除罪化與婚姻穩定性〉,將於下期電子報刊出,敬請期待。

弘誓院訊第54期全文已上網,本期以佛教社會運動為主題,內容精采,敬請至佛教弘誓學院網站一覽:http://www.hongshi.org.tw

欲閱覽過期電子報,請至佛教弘誓網站首頁右下角點選「閱覽佛教弘誓電子報」

佛教弘誓學院  

URL:http://www.hongshi.org.tw

E-mail:[email protected]                              電話:03-4987325

址:桃園縣觀音鄉大同村11鄰121-5號                    傳真:03-4986123  

請輸入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