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生命倫理與環境倫理》自序

「通往地獄之路,率皆由諸多善意鋪成。」

 

釋昭慧

 

孟子曰:「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孟子》〈離婁〉下)

人與非人動物,同樣面對身心的本能渴求,並且努力滿足這些渴求。其「幾希」(非常微弱)的不同處,就是倫理抉擇的能力與意願

面對自己的身心需求與周邊的人事情境,人們必須主動或被動地作出倫理回應。有些回應,是明顯的是非題,如「殺人有罪」、「不應說謊」;有些回應,甚至被視作族群共存的「大是大非」,如國家面對侵略時,人民是應奮勇抵抗,還是應該開城揖盜?

然而更多時候,人們面對的不是善惡明確的「是非題」,而是涉及價值優位考量的「選擇題」;例如:是要優先選擇愛情,還是優先選擇麵包?有的更是涉及兩難困境的「選擇題」,每個選項都不完美(甚至有重大倫理疑義),但又都似乎言之成理。例如:佛弟子確乎不得殺生,但是為了維護廣大生命安全,面對那些除滅瘟疫感染源的殺生措施,佛弟子能出面強力制止嗎?殺人確實有罪,但是面對癌末的極端痛苦,選擇醫助自殺或安樂死,難道就沒有倫理上的正當性可言?

這時,從方方面面而作周延思考,最後就著每一行為主體的承受能力,作一個雖不完美而「相對最好」的選擇,也就是「中道智慧」的領悟與操作,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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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本書送交編輯期間,625日(台北時間624日晚間),保守派成員居多數的美國最高法院,表決推翻了1973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保障墮胎權的裁定,結束近50年來對墮胎的憲法保護,這一結果很有可能導致美國更多州政府修法,從嚴懲處墮胎行為。[1] 這是一件震撼國際的重大消息。

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是一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例。1973122日,最高法院以72表決通過判決,認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已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隱私權」,故女性的墮胎權應受憲法保護。

此一裁定,引發了一場長期持續的社會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墮胎是否應該合法,或是應該在多大程度上合法?應該由誰來決定墮胎是否合法?以及道德和宗教應在政治方面扮演怎樣的角色?此一裁定,也引發了社會上對「最高法院在憲法相關的判決中應使用何種方法」的爭議。[2]

作為佛弟子,筆者當然不可能贊同將墮胎視作「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展現,畢竟,這個行為傷害到的是「胎兒生命權」。這兩種權利如何達成一種動態平衡?這是一項恆久的難題。但是,倘若完全立足於其中一端的思維邏輯,而不能聆聽來自另一端的生命悲鳴,那麼,這樣制定出來的法律,必將更為可怖!

因此筆者認為,女性的墮胎權受憲法保護,如羅訴韋德案,其立法精神,確乎較為符合「中道」精神。例如: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墮胎權不是絕對的,需要將其與「保護婦女健康」和「保護產前生命」進行平衡。最高法院還在判決中,將墮胎權列為「基本權利」;這意味著各地法院需根據最嚴級別的「嚴格審查」標準,審議當地的墮胎法是否應繼續使用。

當日凌晨讀到此一新聞,筆者乃於臉書貼文,表明自己對此一判決的省思:

人工流產的理由眾多,有些理由值得悲憫,有些理由的認定則未免過於寬鬆。尤其是,當代醫學科技所提供的基因篩檢相當便利,產前篩檢倘若發現父母系遺傳的基因缺陷,往往被用來當作墮胎考量的依據。而性別歧視也讓女胎被大量殺害,造成許多亞洲國家嬰兒性別失衡的嚴重社會問題。凡此種種,人們確實應予嚴正關注並有效遏止。然而,全然失去彈性的禁止墮胎法規,必將逼得墮胎行為地下化,嚴重剝奪棄孕女性的人身安全,遑論其自主權?

無論是懷孕初期的人工流產,還是中、後期墮胎行為,其刑罰是否一律比照一般殺人罪?這是另一難題。舉例而言,201910月,中美洲薩爾瓦多(El Salvador)婦女艾斯米(Esme)於人工流產後,在公立醫院尋求醫療照護時遭到逮捕,隨後被拘留迄今。薩爾瓦多是天主教國家,受到教會影響,國家法規嚴格禁止婦女墮胎。因此,薩爾瓦多法院於本(2022)年59日,以「嚴重殺人罪」,判處艾斯米30年有期徒刑。(參看風傳媒報導:https://www.storm.mg/article/4328889這樣的嚴厲裁量,恐已不符人性感情與法律上的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英國政治哲學家海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說:「通往地獄之路,率皆由諸多善意鋪成。」(The road to hell is paved with good intentions.)信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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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護生、中道」,這是佛教倫理學的軸心思想,可用以面對生活上的倫理兩難情境,可拿來分析應用倫理層面的各種兩難議題,更可依此軸心思想,坦然面對社會上的重大爭議,或是據以回應媒體訪談,這就是筆者的一貫態度。長此以往,不知不覺已累積了許多應用倫理領域的學術論文(更遑論篇幅更多的即興式的散文或臉書貼文)。

為了在體例上維持一致性,本書僅收納應用倫理領域的學術論文,這些論文,有的發表於2008年完成拙著《佛教後設倫理學》之前,但因篇幅考量而未納入該書;大部分則都是在該書出版後方纔撰寫。經過十餘年下來,業已累積到28萬餘字,可以編成700多頁的一大厚冊。為了避免讀者閱讀時手握不便,決定就著議題特質而拆成兩冊,總題為《倫理抉擇的中道智慧》,第一冊是《生命倫理與環境倫理》,第二冊是《性別倫理與社會關懷》。之所以未驟稱其為「上、下冊」,是預留了未來陸續在《倫理抉擇的中道智慧》大方向上寫作、出書的可能性(正確地說,是「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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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以佛法觀點建構倫理學的系統理論,雖已在《佛教後設倫理學》出書後告一段落,但自知有些面向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完整闡述,例如:針對倫理學上的「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之爭,筆者在《佛教規範倫理學》一書中,雖已為了回應西方倫理學界的該項爭議,而啟動了「由利己而利他」的討論,但這只是在系統理論脈絡上的一些附論。為了避免喧賓奪主,只是點到為止。因此,筆者趁2016年於國際研討會發表論文之便,督促自己完成這樁心願。亦即:另闢蹊徑,依佛法觀點,從「心理利己」(自我中心)與「心理利他」(自通之法)雙軌,共同證成「倫理利他主義」。其心理運作的機轉就是煩惱習氣與生死流轉的罪魁禍首──我愛。以此為基,分類出緣自理性判斷與緣自道德情感的兩種利他主義:

1. 精明的利他主義:基於唇亡齒寒的利害考量(對於「緣起法相的相關性」之理性判斷),即便是自我中心的人,也應該護念他人的利益,否則無法維持自己的利益──這就是霍布士的基本主張。

2. 無私的利他主義:基於同情共感的能力(自通之法),人們不忍他人受苦,因此理應護念他人的利益安樂。

該次研討會邀請蜚聲國際的哲學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教授來作「有效利他主義」(Effective altruism)的主題演講。「有效利他主義」,這是辛格教授多年提倡之理念。正因此一會遇善緣,彼此相談甚歡,遂相約以效益主義與佛法之哲學對話,共同撰寫一部新書,並於去(110)年11月發行中文版,題為《心靈的交會——山間對話》(英文版將於明年在美國與澳洲的兩個出版社同步出書)。

書成之後,筆者前後應台灣宗教學會與東海大學哲學系之邀,發表專題演講,遂將與辛格教授對話中,有關彼此「基礎理論」的部分,整理成一篇將近18000字的學術論文作為演講稿。這篇文章當然較諸雅俗共賞的對談,多了學術規格上的嚴謹度,並且也就兩造的對話內容,作了更進一步的哲學分析。

然而這篇會議論文,筆者竟然忘了將它投稿於學報,甚至在初期編纂本書時,還差點忘了把它編入。直到閱讀二校稿時,才猛然想起它的存在,趕忙補編進來。

也因此,本書雖是「應用倫理」領域之論文集,依然在第一冊的前端,設立「基礎理論」專篇,就當作是將後面所有基於「利他主義」而作「中道抉擇」的學術論文,作了一個理論性的導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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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之成,既然來自前述因緣,那麼,首先要感謝直接或間接促使筆者完成該諸論文的彼得辛格教授,各個學報的邀稿人(如:《應用倫理評論》主編李瑞全、李凱恩教授),諸多學術會議的主事者(如:弘誓學團明一法師、玄奘大學陳悅萱老師、台宗會前會長陳美華教授與東海哲學系嚴瑋泓教授),該諸會議的工作團隊,以及新書翻譯的合作夥伴張瓈文教授、袁筱晴居士。沒有這些師友的眾緣推促,筆者實在無法下定決心,從沒完沒了的行政冗務中暫時抽身,在截稿日前完成此諸論文。

其次感謝本書主編印悅法師,她抱病為每篇文章細心爬梳冗文贅字與錯別字,並將論文詳加分類,編排目次。更難得的是,她逐篇找到會議論文的發表時地,或期刊論文的學報名稱、發行日期與論文頁次。就因她如此細膩地追溯源頭,剩下一些她實在找不到出處的篇數已然不多,筆者這才可能撥出時間,找尋存檔已久的原始資料,把這幾篇論文的發表出處全部找齊。算是借助這次出書因緣,將一些寫作歷程的記憶缺口,一次作業,悉數補齊。

還要真誠感謝其他工作同仁,例如:設計封面的劉建明居士,講記潤稿的耀行法師,負責校對的心皓法師、翁秋玲居士,法界出版社前後任專員黃秀娥居士與傳聞法師,以及印刷本書的長期合作夥伴──龍岡印刷公司負責人趙鈞震居士,助印本書的財團法人嚴寬祜文教基金會、李芳枝、楊呂幸、德安法師、印純法師、印悅法師、曾士洲、曾正伸居士。倘若沒有這些法友的通力合作,本書是不可能圓滿面世的。

 

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廿八日,於玄奘大學養息齋 



[1] 本次美國最高法院否決「羅訴韋德案」的相關英文新聞甚多,中文報導參見中央社報導: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20

6245007.aspx2022.7.20瀏覽

[2] 詳細說明,見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羅訴韋德案,2022.7.20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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