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平衡「見諍」的操作槓桿

──「言論自由」與「宗教容忍」的佛法觀點

釋昭慧

 

一、前言

  世間充滿著各種爭執,表現而為語言或肢體上的衝突,這種衝突常發生在個人之間,同樣也會發生在群體之間。

  本文擬縮小範圍,依佛法觀點分析這些爭執的根源問題,並討論「言論自由」這項法定權利的重要意義──用以平衡異議與爭端的操作槓桿。

  「言論自由」的訴求,當然也包括倡議或反對某種宗教思想的自由。信仰與不信仰都涉及言論自由。就信仰自由而言,倘若沒有「言論自由」,宗教教義的論議與宣揚,很容易受到干涉與限制。因此為了獲得信仰自由,宗教理應高度肯定「言論自由」的保障,而它爭取自由的對象,是擁有公權力的政府。

  另一方面,在政教合一的國度,或是在對信徒作高控管的宗教組織,人們也得努力爭取「不信仰的自由」、「不同信仰(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或「雖屬同一信仰,卻在信仰內涵上有其不同見解的自由」,這也是另一種形式的「言論自由」,但它爭取自由的對象,則是擁有某種公權力的宗教領導層。

  「言論自由」,已是民主國家的共識,並且多已明訂於憲法之中。最為棘手也最引起爭議的是,當不信仰者、不同信仰者,或雖屬同一信仰,卻在信仰內涵上有不同見解者,在針對所有宗教、某一宗教或某一教派而發出異議或攻訐,或是施以戲謔與羞辱之時,這些言行是否可以悉數納入「言論自由」的範疇?

  就在2015年1月7日,法國巴黎發生了舉世震驚的《查理週刊》(Charlie Hebdo)總部恐怖襲擊案,宣稱是穆斯林「蓋達組織」的槍手,因《查理週刊》漫畫屢次譏諷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而侵入社址並橫行屠殺,導致12死11傷。其後約有三百萬人,包括穆斯林在內,在法國各地展開抗議,人人宣稱「我是查理」以支持受害者,並表達對恐怖攻擊無所畏懼的決心。

  然而在此同時,天主教宗方濟各(Franciscus)還是表達了另一種聲音:「如果我的好友加斯帕里詛咒我的母親,他可以想像得到要捱一拳,這是意料之中的事。你不能激怒其他人,不能侮辱其他人的信仰,不能取笑其他人的信仰。」[1]

  因此本文的另一重點就是,「言論自由」的界限為何?神聖意象被戲辱,宗教人士受歧視,宗教團體遭毀謗,這都可以被納入「言論自由」的範圍而受到保障嗎?還是說,宗教應以其包容雅量,對這些內容一笑置之?「宗教容忍」的界線在哪裡?

二、爭執的根源問題

  佛法分析眾生界的爭鬥有兩種性質,一是「見諍」,一是「欲諍」。如《雜阿含經》五四六經,摩訶迦旃延云:

    貪欲繫著因緣故,王、王共諍,婆羅門居士、婆羅門居士共諍。……以見欲繫著故,出家、出家而復共諍。[2]

  貪欲繫著因緣之爭,即是「欲諍」。帝王、將相與祭司(婆羅門)、商賈之爭,不外乎為情愛、名聞、利益或權柄而爭,統而言之,即為「欲諍」。為了思想、觀念、主義或意識形態而鬥爭,即是「見欲繫著」的「見諍」。

  在古印度,出家而為沙門,已是將世俗的情愛、名聞、利益、權柄一併放下,過著刻苦行乞以專心求道的生活,理論上應是沒有什麼放不下的;其實不然,他們之所以能放下這些俗世價值,是由於宗教信念在他們心目中,已超乎任何俗世價值。但這也就種下了「出家、出家而復共諍」的因子。既然可以為了這份宗教信念而「難捨能捨」,那麼他們值遇不同的宗教信仰,乃至同一宗教內部的不同學說、不同信念,往往就會產生攻防激烈的「見諍」,嚴重者甚至引發暴力性質的宗教衝突(religious conflicts)或宗教迫害(religious persecution)。

  宗教衝突一旦引爆,捲進共業的絕不祇少數現「出家」相的沙門。在人類宗教史上,宗教性的「見諍」,往往讓追求神聖境界、發揚慈愛精神的宗教,變成了罪惡與仇恨的化身,讓假宗教之名的有心人士趁隙而入,製造出嚴重且難以化解的爭端。

  而自古以來,源自「見諍」的宗教衝突為禍甚烈,受害者眾。如中世紀的十字軍東征(1096–1291),基督宗教新、舊教間的三十年戰爭(1618–1648),乃至伊、基二教綿延數百年的對立與鬥爭。至今世上仍有各種藉「宗教」之名而對異教徒、異教派、少數民族乃至女性的各種迫害、污辱與屠殺的事件。即使佛教為眾所周知最崇尚「和平」與「非暴力」的宗教,其「非暴力」早已惠及非人類的動物,但依然會有斯里蘭卡與緬甸極端派佛教僧侶,帶領民眾攻擊穆斯林,造成眾多死傷的不幸局面。

  證諸人類歷史,因「見諍」而產生衝突或迫害的,絕不止於宗教,為了思想、觀念、主義或政治理念而產生「見諍」者絕對不遑多讓,特別是那些將某種意識形態上綱上線到「神聖不可侵犯」之「準宗教」層次的集團,此中包括種族或民族主義、國家主義,與二十世紀赤化半壁歐亞大陸的共產主義。「出家、出家而復共諍」只是指:連放下「欲諍」的各種宗教沙門,都不見得能夠跳脫「見諍」。

三、平衡「見諍」的操作槓桿——「言論自由」

  自由,是指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外力拘束或限制。從天體運行、生理運作到人際互動,總是在軌道的框架內,這種受限於「軌道」的現象,是「自由」還是「不自由」?這是一個弔詭的課題。

  吾人恆覺「自由」之重要,但又會隱約明白,人只要活著,就有處處受限於「軌道」的必要性,是名「規範」或「軌範」。舉例而言,建築家構作建築圖,必須照顧到業主的資源與需求、工程團隊之能力與技術極限,以及建築學、土木工程學相關原理。還有,任何合唱曲或交響樂的表現,團員必須接受指揮家的指揮,絕不能任情發揮。

  建築、奏樂或合唱涉及美學,無關乎倫理,尚且必須在集體合作中限縮個人自由,而言談物議只要涉及倫理,就更要講求分寸與口氣,否則容易遭來反彈,輕則人緣欠佳,重則惹禍上身。人類社會早已自孩提時代,即被制約其言談舉止之得體、適度,人們在成長過程中,不斷地社會化,亦即不斷地努力讓自己在「軌範」中就緒,好能舒適愉快地生存於社會與人際間,哪有縱情恣意而任情發揮的「自由」可言?

  同理,在素樸的感情上,人莫不期待自己的「言論自由」不受限縮。然而依經驗法則,人們從小就不斷地在制約反應的學習過程之中,拿捏語言跟語氣的「分寸」,而且必須注意講出來的效果,否則必然要付出自己或他人受到困擾或傷害的代價。

  依佛法以觀,生命受限於身、心與週遭人事物的因緣,不可能有絕對的自由。但以心念為主導的生命,依然可以在正見、正行、正念、正知的訓練之下,培養出淺深不等的「自在」。既言「正見、正行、正念、正知」,那麼顯然在訓練過程中,就得依循正確的軌道,來匡正自己的言行與心念。依循正確的軌道,才能獲得相對的運行自由;「脫軌」反倒是生命自由的限縮與破壞。而且人們受到無明煩惱與不良習性作梗,要讓自己依循正確的軌道而「就範」,並沒有那麼容易,必須在勉力為之的「不自由」中予以矯治,方能獲致言行合度的自由(戒成就)、身心輕安的自由(定成就),以及不受煩惱習氣之所纏縛的自由(慧成就)。

  但是,在公眾事務的管理層面,就不能只訴諸個人言行與心念的訓練,而必須建構一個足以化解或減除「見諍」的公正平台。佛教有一套在僧團中實施的,減低乃至止息爭執之道,筆者曾撰為〈「七滅諍法」的程序正義與配套措施〉,[3]茲不贅引。

  由於政權擁有權力(power),權力又經常導致腐敗,有權力的人會犯錯,但又往往因耽嗜權力,而不願接受異議的挑戰。他們更恐懼的是:異議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可能會導致權力的淪喪,於是他們往往剝奪異議人士的言論權乃至生命權。古今多少「文字獄」,就是這樣產生的。以此方式,可以讓沉默大眾恐懼、噤聲,好方便政權的持久穩定,並達成長期統治人民的效果。因此「言論自由」的訴求,原初是為了向當權者爭取異議人士的言論權。

  然而擁有權力且足以迫害異議人士者,絕不僅止於政權,如前所述,值遇不同的宗教信仰,乃至同一宗教內部的不同學說、不同信念,往往就會產生攻防激烈的「見諍」,這時,排他性強的宗教組織或宗教人士,倘若同時擁有公權力,就會限縮異議人士的言論自由(乃至生命存活的自由)。

  宗教教義的宣揚,政治理念的散播,即便其始存著好心,希望引領世人遠離苦難,蒙獲福祉,然而人們只要靠邊一站,就容易在情感認同的牽引下,合理化「己群」思想與行為的正當性與正確性,而擁有「懲罰」權柄的統治者(包括擁有某種程度之公權力的宗教統治者),就很有可能成為異議份子的審判者與加害者。

  人類的「欲諍」雖然猛利,但還可以透過合理的資源分配來緩衝它,然而在尋覓和平曙光的艱辛路途上,人類往往因「見諍」之相持不下,而出現纏繞複雜的「死結」。這時,除了訴諸個人心性修為(如佛家的「無諍三昧」),還必須在制度面尋求「平衡」以打開死結,這個「平衡」見諍的槓桿就是:讓任何人均得以充分表述事實、想法、觀念與主義的法律保障──「言論自由」。

四、言論自由與宗教歧視——以「尼姑」用詞為例

  各國都有「言論自由」的限定範圍。一般而言,涉及公然侮辱與誹謗罪者,當然不在「言論自由」範圍之內。就台灣現行法律來看,這兩者都屬於刑事罪責,受害者還可尋求民事賠償,而且在是否「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的釋憲文中,大法官解釋云: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4]

  既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那麼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宗教者,理應由代表該宗教之法人或受害之個人提起告訴。然而實際上,宗教與宗教人,經常是蒙受各種公然侮辱與蓄意誹謗的受害者,而且鮮少透過司法途徑爭取公道。

  在網路與媒體中,針對特定宗教或宗教身份,所展開各式各樣的羞辱、歧視或誹謗,已多到不可勝數。此中有的來自敵視宗教人士,有的來自不同信仰或同一信仰的不同教派人士,有的甚至來自同一信仰乃至同一教派人士。

  茲舉比丘尼眾最為反感的歧視性稱呼「尼姑」一詞為例:這是無論敵視宗教人士、不同信仰人士、同一信仰的不同教派人士、同一信仰乃至同一教派人士,都容易犯下的錯誤。有的是明知故犯,有的是不知情而隨俗引用。

  筆者一向積極推行「比丘尼正名運動」,曾於《自由時報》發表〈歧視的名稱宛如烙印的牲畜──反對使用「尼姑」稱謂原委〉云:

媒體與廣大民眾,對尼眾動輒稱為「尼姑」,則隱藏著歧視特殊族群的意味。從文化脈絡意義而言,由於中國過往的家族中心文化,排斥不奉行婚姻生活的族群,所以往往將僧尼邊緣化,甚至汙名化為情色與暴力的中介者。於是,明顯地在使用「尼姑」二字之時,帶著嚴重歧視的心理。

……千餘年來,社會強加一個不正確且不友善的名稱給比丘尼,比丘尼竟然毫無反抗餘地,默默地接受了下來。……此一名稱成了尼眾世世代代揮之不去的噩夢。尼眾宛若烙印的牲畜,歧視就恰恰鑲嵌在她們的名字上,終其一生都如影隨形。

……檢閱所有報章新聞,凡是與情色、暴力、犯罪相關之負面新聞,或是凸顯該人角色之卑微、粗鄙者,一定用「尼姑」或「女尼」稱之;反之,遇到尼眾正面教化人心、救苦救難的新聞,則大都會主動尊稱一聲「法師」,能說「尼姑」二字會沒有歧視之語意存在嗎?[5]

  以下是本校資管系同仁楊喨智教授,運用大數據(Big Data)與社群媒體資料分析,幫筆者針對「尼姑」與「比丘尼」二詞,所作的台灣網路發文近一年分析。觀測期自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間,觀測內容運用機器人作語意分析判別,觀測重點則放在「尼姑」與「比丘尼」二詞在社群媒體的總聲量數,以及該二詞產生正、負情緒的聲量與比例。其觀測結果如下:

 

 

表一、「尼姑」與「比丘尼」二詞總聲量數與正、負情緒P/N比

觀測期間

主題

總聲

量數

正面情緒聲量數

正面情緒比例(P)

負面情緒聲量數

負面情緒比例(N)

中立情緒聲量數

顯著情緒比例

P/N

2015/05-2015/07

尼姑

857

281

32.80%

436

50.90%

322

62.40%

0.64

2015/02-2015/04

尼姑

2461

548

22.30%

1240

50.40%

968

60.70%

0.44

2014/11-2015/01

尼姑

703

285

40.50%

349

49.60%

233

66.90%

0.82

2014/08-2014/10

尼姑

720

285

39.60%

387

53.80%

248

65.60%

0.74

總計

(2014/08-2015/07)

 

4741

1399

 

2412

 

1771

 

0.58

                   

觀測期間

主題

總聲量數

正面情緒聲量數

正面情緒比例(P)

負面情緒聲量數

負面情緒比例(N)

中立情緒聲量數

顯著情緒比例

P/N

2015/05-2015/07

比丘尼

325

170

52.30%

195

60%

88

72.90%

0.87

2015/02-2015/04

比丘尼

319

126

39.50%

190

59.60%

87

72.70%

0.66

2014/11-2015/01

比丘尼

545

223

40.90%

338

62%

155

71.60%

0.66

2014/08-2014/10

比丘尼

402

168

41.80%

237

59%

125

68.90%

0.71

總計

(2014/08-2015/07)

 

1591

687

 

960

 

455

 

0.72

表二、「尼姑」與「比丘尼」二詞總發文數與正、負情緒P/N比

觀測期間:2014/08/01-2015/07/31

主題

關鍵字

網路聲量總發文數

文章內容含

正面情緒篇數(p)

文章內容含

負面情緒篇數(n)

文章內容之情緒中立篇數

正負情緒

文章篇數比(p/n)

尼姑

4741

1399

2412

1771

0.58

比丘尼

1591

687

960

455

0.72

  一、對比丘尼以負面情緒作談論者(3372人),其人數遠大於正面情緒(2086人),其比例約為10:6。用「尼姑」一詞時,流露負面情緒的篇數比例達六成三,反之,用「比丘尼」一詞時,流露負面情緒的篇數較少,約佔五成八。

  當然,這樣的數據無法明確證實,出家女眾在社會上普受敵視,因為還是有許多被稱為「法師」或「師父」的出家女眾,在社群網站裡受到正面的肯定與支持;但是會這麼稱呼僧尼的,大都是佛教徒。因此,本份發文數與聲量數的統計表,應是以非佛教徒中之不信仰或不同信仰人士居多。

  二、稱女出家人為「比丘尼」的網路總發文數(1591),遠少於稱其為「尼姑」的網路總發文數(4741),其比例約為10:34。亦即:稱呼「尼姑」的人數,是引用正確名稱人數的三倍以上。而在稱呼「尼姑」的留言或文章脈絡裡,產生正、負情緒的文章篇數比(p/n)是0.58,遠小於稱呼「比丘尼」p/n值的0.72。

  三、單從負面情緒以觀,稱「尼姑」而負面表述的人數是2412人,遠高於稱「比丘尼」而負面表述的960人,其比例約為10:4。可發現當文章出現「尼姑」一詞之時,其內容確乎以負面情緒較多。

  四、雖只是經機器人判讀,未逐一作負面情緒之質性解讀,然而社群網站中提到出家女眾時,只要是用到「尼姑」字眼,抱持敵意的人還是相當眾多。從Google引擎搜尋關鍵字,並略事瀏覽其內容,即可分曉。

  然則即使筆者積二十餘年之努力,推行「比丘尼正名運動」,媒體與網路上依然充斥著「尼姑」稱謂,而且一般都用於負面陳述,有的陳述內容,更是粗鄙至極。

五、「言論自由」與「宗教容忍」——以「消慈」風暴為例

  在台灣,只要以搜尋引擎,稍事進入「尼姑」之類歧視用語的網址瀏覽,就會發現:經常伴隨的是一連串極其粗鄙的文字,以及令人不忍卒睹的內容,那已不祇是對女性出家者的羞辱,而是對佛教的極度仇視。

  對所有宗教、特定宗教或宗教人士施以戲謔、羞辱與誹謗者,多到不可勝數。此中程度最為嚴重,時間最為持久,影響力也最為廣遠者,當屬自2015年2月下旬至4月間,針對慈濟所展開的,鋪天蓋地的媒體霸凌,以及長達二十餘年而展轉傳播甚廣的網路謠言。其羞辱之言詞不堪入目,其誹謗之內容也不勝枚舉。[6]

  各種詆毀慈濟的流言蜚語(涉誹謗罪),各項羞辱證嚴法師的影音與文字(涉公然侮辱罪),從網路延伸到媒體,整個「媒體公審」行為長達一個半月。而其後果就是:臺灣媒體聯手締造了「國人皆曰(慈濟)可殺」的創世奇蹟,視聽群眾受到媒體長期反覆洗腦之後,不知覺間產生了對慈濟人的莫名仇恨與強烈敵意。一些慈濟人親口告訴筆者,慈濟人在公開場合,業已受到部分民眾的嚴重騷擾與霸凌,只能回去與同參道友抱頭痛哭。網軍、名嘴、政客、媒體有恃無恐地攻訐慈濟,致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慨歎:這已「嚴重扭曲了社會的愛與祥和,國家與社會的價值體系面臨崩盤危機。」[7]

  對特定宗教或宗教人士施加毀謗或羞辱,未必會受到「言論自由」的法律保障,但訴諸法律而獲得公道者,則真是屈指可數。原來,毀謗或羞辱屬於當事人「告訴乃論罪」,檢方不可能自行提起公訴罪。偏偏華人社會普遍認定,「不與世人計較」是宗教人士應有的修為,導致宗教人士在先天形勢上,就已立於「必敗」之地──即便贏得訴訟,也已輸在輿情。一般宗教人士衡諸此一不利形勢,只好放棄維護清譽的法律保障,寧願採取「不予理睬」的態度,或是在教理與修持中自我超越而淡然處之。這樣一來,羞辱或誹謗宗教者往往有恃無恐,食髓知味,甚至變本加厲。

  然而,看似不須付出代價的辱謗行為,卻往往引火自焚。在台灣,於「消慈」風暴之後的短短三個月內,已有幾位「消慈、仇佛」的名嘴、政客,因私德有虧而中箭下馬。[8]這種現象並不意外,依佛法所說的「串習」法則,一再對無辜者施加惡言與惡行,將會依「串習」力而形成致命的惡習與惡癖,總有一天,這些人會惹到不該惹的人,或是犯下不該犯的惡,卒而付出無法承受的慘重代價。而在西方,以「言論自由」為依憑,而對宗教大肆嘲諷者,一旦遇到為「見諍」不惜展開「聖戰」的宗教激進份子,很難不受到重大傷害。

  然則宗教面對種種辱謗,究竟是採取「容忍」態度,還是「還擊」方法為妥?若依佛法,可就個人之志趣而作判斷。若志在獨善其身的解脫道,確乎可以將辱謗視作修行功課,對於辱謗者及辱謗語,「正知而住」並予以「斷緣」;但倘若志在兼善天下的菩薩道,就應展開契應正理且契合時機的回應。原因是,對辱謗不加理會,容易造成「惡人肆意為惡」,「弱勢無助受苦」的結果,減低「施無畏」的菩薩功能,悖離「大雄、大力、大慈悲」的精神。

  這還僅是就宗教人士的「個人」而言。至於宗教組織,其職能本在傳揚教義,倘若受到辱謗而不作處理,待到謠言無限擴散,世人對該宗教產生莫名反感或是恨意,則將噬臍莫及。慈濟面對網路辱謗,積二十餘年而不闢謠,卒至視聽群眾已對它產生極其負面的刻板印象,這未始不是本次「消慈」風暴受創慘重的關鍵原因。因此宗教組織面對辱謗,理應積極導正視聽,必要時即便尋求司法途徑,亦不為過。

六、結語

  本文討論爭執的根源問題,並討論維護「言論自由」的重要意義。眾生界的爭鬥有兩種性質,貪欲繫著因緣,為情愛、名聞、利益或權柄而爭,即是「欲諍」;為了思想、觀念、主義或意識形態而鬥爭,即是「見諍」。而法定「言論自由」,恰恰是用以平衡「見諍」的操作槓桿。

  宗教人士值遇不同的宗教信仰,乃至同一宗教內部的不同學說、不同信念,往往就會產生攻防激烈的「見諍」。宗教性的「見諍」,往往讓追求神聖境界、發揚慈愛精神的宗教,變成了罪惡與仇恨的化身,讓假宗教之名的有心人士趁隙而入,製造出嚴重且難以化解的爭端。

  宗教教義的宣揚,即便其始存著好心,希望引領世人遠離苦難,蒙獲福祉,然而人們只要靠邊一站,就容易在情感認同的牽引下,合理化「己群」思想與行為的正當性與正確性,而擁有「懲罰」權柄的統治者(包括擁有某種程度之公權力的宗教統治者),就很有可能成為異議份子的審判者與加害者。

  人類往往因「見諍」之相持不下,而出現纏繞複雜的「死結」。這時,除了訴諸個人心性修為(如佛家的「無諍三昧」),還必須在制度面尋求「平衡」以打開死結,這個「平衡」見諍的槓桿就是:讓任何人均得以充分表述事實、想法、觀念與主義的法律保障──「言論自由」。

  對特定宗教或宗教人士施加毀謗或羞辱,未必會受到「言論自由」的法律保障。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宗教者,理應由代表該宗教之法人或受害之個人提起告訴。然而實際上,宗教與宗教人,經常是蒙受各種公然侮辱與蓄意誹謗的受害者,而且鮮少透過司法途徑爭取公道,原因是,華人社會普遍認定,「不與世人計較」是宗教人士應有的修為。一般宗教人士衡諸此一不利形勢,只好放棄維護清譽的法律保障,寧願採取「不予理睬」的態度,或是在教理與修持中自我超越而淡然處之。這樣一來,羞辱或誹謗宗教者往往有恃無恐,食髓知味,甚至變本加厲。

  然而,看似不須付出代價的辱謗行為,卻往往引火自焚。原因是,一再對無辜者施加惡言與惡行,將會依「串習」力而形成致命的惡習與惡癖,總有一天,這些人會惹到不該惹的人,或是犯下不該犯的惡,卒而付出無法承受的慘重代價。而在西方,以「言論自由」為依憑,而對宗教大肆嘲諷者,一旦遇到為「見諍」不惜展開「聖戰」的宗教激進份子,很難不受到重大傷害。

  然則宗教面對種種辱謗,究竟是採取「容忍」態度,還是「還擊」方法為妥?個人可選擇「正知而住」並予以「斷緣」的解脫道,也可選擇依慈悲心而予以適切回應的菩薩道,以免姑息養奸,造成「惡人肆意為惡」,「弱勢無助受苦」的負面效果。

  至於宗教組織,職司教義之傳揚,倘若受到辱謗而不作處理,待到謠言無限擴散,世人對該宗教產生莫名反感或是恨意,則將噬臍莫及。因此宗教組織面對辱謗,理應積極導正視聽,必要時即便尋求司法途徑,亦不為過。

 

 

轉載《玄奘佛學研究》第二十四期

 

 


[1] 摘自《星島日報》新聞報導,〈教宗評《查理》遇襲「言論自由應設限」〉,http://m.singtao.com/showContent.php?main=paper&sub=9&title=4&page=0& StrContentId=20150116b05,2015.1.16。2015.8.5線上查索。

[2] 《雜阿含經》,《大正藏》冊2,頁141中。

[3] 釋昭慧,〈「七滅諍法」的程序正義與配套措施〉,《法與律的深層探索》,台北:法界出版社,2009年5月,頁115-170。

[4] 詳大法官釋憲文「釋字第509號」,司法院大法官網址:http://www.judicial. 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2015.8.4線上查索。

[5] 釋昭慧,〈歧視的名稱宛如烙印的牲畜──反對使用「尼姑」稱謂原委〉,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03.6.1。《弘誓雙月刊》第63期轉載網址:http://www.hongshi.org.tw/writings.aspx?code=D124135C1647642CF43BD090937B9845。2015.8.7線上查索。

[6] 筆者稱這波風暴為「消慈」與「仇佛」。羞辱之言詞不宜摘引,但誹謗之內容則可舉其犖犖大者:

一、葉慈澍於《公益交流站》為慈濟澄清的謠言,計有「服裝分階級」、「骨髓捐贈收錢」、「只幫國外」、「內湖開發案爭議」、「靜思堂的琉璃瓦」、「基金會的帳目問題」、「精舍的佛像是上人」等七項。

二、陳文良(國際聯合勸募組織大中華區能力建設總監),針對以下六點謠言而仗義執言:1.捐款排擠效應。2.台灣80%捐款都捐給慈濟,其他的公益團體均分20%。3.慈濟不管國內的弱勢團體,錢都往國外送。4.中國錢多,還往中國送錢。5.慈濟的透明度。6.慈濟與其他宗教信仰的衝突。

詳參「公益交流站」網址:http://npost.tw/archives/16153。2015.8.6線上搜尋。

[7] 詳參柯建銘,〈今日委員會質詢的心情筆記——慈濟篇〉,https://www.facebook. 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613406392236417&id=100007012149156,2015.8.6線上搜尋。

[8] 如辱謗慈濟之柳林瑋,在網路廣為流傳慈濟規定「服裝分階級」、「骨髓捐贈收錢」……等等誹謗之詞,請大家不要再把錢捐慈濟,要改捐某某醫院」,確實重創了慈濟,也達到了讓某某醫院捐款暴增的結果,許多捐髓者受到謠言影響而不再捐髓,導致待骨髓移植病患希望落空,嗣後卻因私德而受詬病。參見:

1. 自由時報即時新聞,〈管理財務出重大錯誤  沃草解除柳林瑋職務〉,http:// news.ltn. 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40505,2015.6.6。

2.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柳林瑋侵吞捐款遭解職?柯P軍師:沃草要講清楚〉,http://udn.com/news/story/7314/949730,2015.6.6。2015.8.6線上查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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