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利他主義之意義與根源

李瑞全(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一)

  人類作為一社群物種,人與人之間自有許多共同生活的必要的互助行為。此種合群互助的社會生活是人類在自然界的生存競爭中得以成功的因素之一,也許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許多觀察和研究都指出人類有一自然感受他人的痛苦或需求而自動自發提供援助。一些心理實驗觀察出小孩在二歲時即表現出幫助他人的行為。此種援助常出於為他人而為,沒有先存在得到回報的計算才做的行為。雖然在幫助他人時,我們常會同時感到喜悅,這或是我們的自然生命中本自有一種對促進生命的健康的行為產生正面激勵的感受,但沒有理由說我們是為了得到這種快樂才去幫助他人,即以得到自我滿足為幫助他人的原因。

  類之能在自然競爭中生存,以至能超出其他物種而成為最優異的競爭生存的物種,與人類能群體合作有很大的關係。最能代表這種評估的莫如荀子所明白表示的:人力不如牛,走不如馬,而牛馬為用,是因為人能群。而人之有異於其他物種的是:人是有氣、有生、有知、有義。義是指人之生而有的稟賦,即能以禮義來結合的群體,因而能發出巨大的群體力量,可以克服一切環境困難,而勝過一切其他物種。以現代生物學的用語,這種能群的特性已是我們生而有的一種本能,可說是在我們的基因中遺傳。

  任何生物物種都有一種保護自己後代生命的本能,否則此一物種即不可能繁衍下去,應早已滅絕。很多物種都有一種本能的表現,特別是孕育後代的母親,為了保護自己的下一代而不怕危險,甚至不惜犧牲,以保存下一代的行為,這在我們觀察到的高等動物尤為常見。人類也不例外。人類對自己後代的生命似乎有更強烈的愛護的表現。這種願意為後代的生存有不同程度的自我奉獻,以至自我犧牲,很明顯不是為了自己的自利或要取得回報才有的行為。這即是利他行為或利他主義(altiusim)。

  在生物界,包括人類在內的高等動物,為自身之外的他者之自願犧牲奉獻,是自然而有的利他行為。而這種利他行為常是伴隨一種對他者的同情共感而出現。這種同情共感的感受力量,是促使我們去行動的力量。但它並沒有先設定如何回報或得益才出現的感受。依孟子之說:我們見孺子之入於井,內心即自然而且是當下即呈現出的怵惕惻隱之心,即是此種同情共感的表現。孟子的觀察指出,這種怵惕惻隱是內心的一種不安不忍,即不忍他人生命受傷害的心的表現,而這無待於所感知的小孩或嬰兒的種族、性別、美醜、階級等,以至無視於有沒有他人在旁觀看到,等等外在因素,而且是當下即呈現,根本沒有思考反省的餘地。這種怵惕惻隱之內在的隱痛,儒者稱之為感通。它是一種同情共感, 最強烈的如 母親之感到孩子受傷的痛苦時,母親也有同樣,甚或更強烈的痛苦的感受,是所謂親歷其境式的感同身受。而孟子所說的略為拉開一些過度激動的等同身受的痛苦表現,或純粹極度的情緒的震動,因為,孟子所觀察到的是這種感通中還同時含有一種判斷,即此小孩正在面臨一嚴重的傷害——如果掉到深井之內必然受嚴重傷害,以至死亡。

  因此,此一怵惕惻隱之心即同時提出我們要解救小孩的自我命令,即我有一當下的義務要去救助此小孩,使它脫離此種傷害。這一義務要求是一理性和無條件的要求——實則是還沒有出現反思計劃之前的內心的自我義務之要求。因此,它同時即具有理性和遍普意義的自我要求,而不只是一純然的情緒的波動,不是在當下變成情緒極度激動而不知所已,甚至自己先倒下去而受害。按孟子所述,此一義務感受出現,即有一自我要求去完成它,以及如何去完成它,由此而帶出我要如何救助此小孩的合理行動,即如何才可以最好地救助此小孩。因此,此是一有感動之情而且有理智判斷和行動的要求在內的一種內心的回應,由於它出於任何考量計劃之前,它就是無條件地出現,且帶出我們的義務自我要求,因此,儒者以此為道德根源所在。依此而行即是道德的,違反此自我的義務要求而行即是不道德的。

(二)

  依以上儒家之說,這種出於不忍人之心或仁心之感通而來的道德行為,實無分彼此你我。對他人的同情共感的表現,是感動者與他者在一宛如一體的生命共同的感受之下的共同感受,由此而有的義務行動,自然無所謂自利,更無所謂尋求日後的回報之想,因此,它即是一典型的純粹利他的行為。此可見儒家的哲學自然包含利他主義。此種利他實因同情共感的生起時,原無人我之分。這也不是一種很特殊的個別的人或人類的表現,在非人類物種的生物界中,實常有此種表現。如,當動物餵育它的幼兒,如果幼兒受到攻擊或傷害時,甚至有時候其他生物只是接近時,母獸都會有最巨大的保護的反應。雖然我們不一定能指稱出它的內在情狀,但顯然這是母親感受孩子受到傷害如自身受傷害,以至更強烈的痛苦而來的反應。這種反應似乎不必有理性能力的伴隨,但它自然對當事人有一義無反顧的要求,而使當事人作出強烈的反應,可以為保護幼兒而不惜戰鬥至死。

  由於人類心靈具有理性和自覺的能力,我們的同情共感即同時具有判斷和自覺的表現,由感通而有隱痛與行動的動力,由自覺而知這即是我不能逃避的義務。此種自覺應盡的義務的感受常表現為當我們不能回應義務要求之後,常會感到悔疚,或拒絕承認做了有違義務的行為,雖然自知有愧於心,但卻難以面對。由此可見,這種生命之間的感通是超過我們對自我的利益之上的自我要求。它很自然形成人類社會的一些最基本的規範。

  這種自然而有的同情共感的情狀,可說是普遍的,也反映在人類的不同的文化宗教之內。由於它原是一種無分行動者與受動者的反應,因而具有純粹的利他表現,而且對共同生活和生存的族群整體都具有正面效益,因此也常被認為是正面的表現,是值得嘉許和應該遵守的行為。此在各種極為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中都有類似支持和正面肯定這種利他的教義或法律,如不可殺人,反對各種傷害他人的不道德行為,而且常正面地鼓勵幫助他人,特別是幫助弱勢和有需要的人的義務要求,反對自私自利的社會規範。

  當然,生命也自然會發展出人我的差別,自我保護也是生命能繁衍的重要機制。人類也不能例外,因而人類也常有從自己利益出發的行為。但這種有利自己的行為常被規範在不傷害他人的要求之下。但由於有自利的念頭出現,因此衍生出我們的行動是否真能擺脫自利而行的困擾,或人類是否真有利他的行動。這也是倫理學家長期探討的課題。如果我們在無你我之分之前或在無你我之分的情況下即自然而有這種純粹利他的行為表現,則無所謂人類的任何行都必然以自利為前提。而這實在是我們日常的道德經驗中所常有的事實。主張心理的為己主義實常是用一種化約主義式的詮釋,以為在種種明顯的損己而利他的行為之下,還是有我們不自覺的自利的因素,且是唯一的因素所影響之下的行為。但這種論述顯然是預設立場和環環論證,理論上不能成立的,也是不合理的詮釋。至於伴隨心理為己主義而有的倫理的為己主義也是在理論上不一致,也不成立的理論。此在一般倫理學的課本上已多批駁,茲不在此申述。

(三)

  在人間社會內,利他主義常表現在自動捐助那些幫助有需要的人的公益社群或基金會,在全球的統計中,這種以助人為目的的社群每年收到的捐助都很龐大。雖然這種捐助常是捐給自己所在的社群為主,有的是知道所捐助的特定對象,也有是完全不知道捐助的對象,以至許多捐助是給遠在他方的無名的受助者。這種利他行為在全世界到處都有,而讓人感動的也常不是捐助的數目的多少,而是捐助者的純粹利他而且相當克己安貧的表現。雖然這些日常的捐助,也常是捐助者行有餘力之下的行動,不像出自強烈的同情共感的強烈的利他行為,但由於捐助者實無從由此取得任何個人的回報,也實沒有此種念頭才作捐贈,此足以表明,人類具有利他行動的表現是無庸置疑的。

  在國際學術上,提出有力的學理論證和具有大貢獻的哲學家是辛格(Peter Singer)。他早期的《動物解放》、《實用倫理學》和論述救災的多篇論文,成為許多利他主義者和機構的經典,廣泛地促進了全球的解除貧困受災的利他行動,也很有成果。在二十一世紀交接之際,西方不少關懷人道主義和救援的人和機構,開始提出這種利他行動也應著重支持那些更有效益的救援方式或組織,以使這種利他行動有更大的效益,以使更多有需要的人得到更多的幫助。因而有一些組織和團體提出對於捐助應加以有效益的估計,產生多種提供如何評估各種捐助組織和機構的利他效益和評估,以使捐助達到最高的效果。因而開始有「效益利他主義」(effective altruism)之口號。這個名詞正式使用始自支持者在2011年成立的統整的中心,Center For Effective Altruism,陸續有更多團體以此為名。2013年辛格在源自加州矽谷的一個著名的TED(Technology, Entertainment, Design)會議上的主題演講中,正式發揚這個觀念,更進一步促進了利他主義的新的運動,影響力極為深遠。辛格和他的同道並不排拒偏於照顧當前的同情共感而來的利他行動,但更強調一種普世的,無私的利他行動,更以達到利他的最大效果為理想,以促使更大力改進人間的福祉。

  對於利他行動的支持,世界上各大宗教中都會大力支持。在中國傳統方面,如上所述儒家的論述,不但支持純粹的利他行動,也認可使利他行動達到最高的效果,普利萬民。儒家同時更重視利他行動最原初和最基本的支持利他的同情共感中的具體與普遍意涵。由於同情共感的自然而不同的程度,依此感通的開展,而在不可能共存時,作出愛有差等式的利他表現,實現理一分殊的合理要求。但儒家顯然支持這種感通應伸展到他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而不會只以自家為界限。孟子實知此一感通並不止於人類,對動物以至各種有情也有感通之道,可以隨我們的分位而有相應的利他的表現。道家之以天地萬物為一體,即無人我物我之分,其行動自然也具有一般所謂利他的成素,不會以利己為限。人之分割自我與他人,以至自然整體,正是人之自我束縛和陷於無窮的疏離異化的苦難的根源。道家也自然超越自利的限制。

  佛教的支持利他行動可說是更為徹底。依佛教本義,既然無我,則人我之分顯然是虛妄,甚至是人生最大的執著,也就無明與苦痛的根源。修行為基本目的是去除無明,去除自我的執著,因而捨身為人幾是必要的修行之路。菩薩之「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所體現的正是捨己而純粹利他的行為,且進入最多苦難之地獄世界,正是要做最大的利他的報施。而大乘經典中之十地菩薩的修行中,前三地的修行正是以報施與慈悲開始。此種報施自非要受報者的任何回報,而純為解除人間苦難的行為,由此可見佛教對於純粹利他的無條件的支持,而在實踐上,佛教所表現的利他行動,實源遠流長而惠益眾生良多。台灣的佛教界在這方面的努力,所表現出的普世的利他主義,也確見諸全世界。純粹的利他主義,自然無國界之分,也自然祈求使所運用的資源達到最大的效果,在此而言,儒釋道三教都可說同樣完全支持這種「效益利他主義」,也正可與辛格之效益論主張相與為詞,以更增進此種利他主義的高度與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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