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修習斷緣與爭回公道

 

臉書留言錄(之一四一)

釋昭慧

一、修習斷緣的要領:不愛不憎的「捨無量心」

103.2.4

  以下我在大年初一晚間的法談片段,感謝于禎同學,記錄為當天的學團日誌。   

       晚間,昭慧法師與光持法師、簡志華及其令慈、陳悅萱、劉于禎等志工及部分學眾在齋堂法談,談及佛法如何看待心理輔導、在理論與技巧上的異同,及逢逆緣時如何幫助自己跳脫,法師說道:

  心理輔導有其優點,透過適度宣洩以排解身心壓力,這當然比擺在心頭傷害身心為佳,但當事人在複述過往的傷痛或憤怒時,心理不免得再一遍「倒帶」那些憂悲惱苦的往事。這將在業流的滾動中接收「常見」與「我見」,把引生恩怨情仇的我相、人相從過往拉到現今,乃至無止盡的未來。

  事實上,個我與他人皆為「一合相」,不斷在五蘊中聚散,於生死中重新排列組合,成為相對穩定的生命體。只要對一合相的個我與他人有所執見,情緒不斷延伸,那麼來生還是會再會遇。

  因此若以佛法的角度來作心理輔導,其解決之道是:以「四念處」來超越身心的苦厄,練習作為「旁觀者」以覺知:只要憶念起某一過往的人事,當下會對自己的身體產生何等效應。這時就會覺察:所有憶念過往的負面情緒,其實都在嚴厲地懲罰著自己的身體。從而在身、受、心、法階次增進的念住中,印證「諸行無常、諸法無我」,超越那些憂悲惱苦。

    接著法師以自己的人生體會,講解身處逆緣的解決之道:

  在逆緣中,若自覺無法幫助對方向上提升,甚至還會受到對方負面情緒的連累,就該修習「斷緣」,內心不再繫著於對方,從此在心理上不再和他會遇。佛說「愛、取」產生業行,從而生死輪迴。

  要知道,心念繫著順境是「取」,而繫著逆境,必欲除之而後快,其實依然是「取」。喜歡也是取,厭惡也是取,因為在推開某一對象之前,必須靠近對象才能推開;所以,認真痛恨對方並且繫念不捨,依然是「取」,如此的業力牽引,自然會促使雙方未來再度碰面。因此,若無法幫助對方,就應修習「捨心」,不喜歡他,也不痛恨他,久而久之,與對方斷緣以後,雙方也就不再會遇了。念念如此面對情境,就是在修習不愛不憎的「捨無量心」,這才能終止「愛、取、有、生、死」的輪迴流轉。

    一場饒富意義的法談,令學眾們宛如醍醐灌頂,受益無窮。

103.2.5

二、修習斷緣與爭回公道

  續前文〈修習斷緣的要領:不愛不憎的「捨無量心」〉,回應王敬凱臉友之提問如下。

  問:

  那請問師父,若是受害者,該爭取自己的權益嗎?例如申訴、求償或提告,還是就當作是果報,而不去主張權益呢?感恩!

  答:

  受害未必是果報,很有可能是害人者正在製造惡因!

  至於是否該爭取權益或申訴、求償或提告?若這麼做對自己的身心有益,或對事情的發展有益,或對對方有增善制惡之益,當然還是可做!但若對自己無益,或對事情的發展無益,或對對方並無增善制惡之益,亦可選擇放下!因此這要視該個案的因緣條件而作精密深刻的評估,不應設定標準答案,而是要依「中道」智慧來作選擇!

  問:

  法師您好:謝謝您的答覆,我的疑問在於,申訴、爭的過程中,自己必須去重新說明一次被害的經過,就是您先前說的「倒帶」一次,其實也是對自己的一種傷害,但申訴的結果,有可能因對方勢力大、關係好,或是會辯論,結果還是失敗,所以我才會很難判斷,到底是「放下」好,還是「去爭取」好!像對於這種惡人,是趕快遠離他,還是要給他一點教訓呢?如果什麼都「放下」會不會將來有一天會後悔!謝謝您!

  答:

  因此就得case by case ,衡量怎麼做來得好!既作了選擇,就不要「後悔」!

  「法無定法」,我也曾為了教訓某人,讓他體認國法昭彰,要制止其繼續造惡文字業,而將某人告到地檢署!但是我也必須要在對方於庭上,無所不用其極以羞辱我時,一笑置之而毫不動怒,這場遊戲才玩得下去!否則對方還沒垮,我豈不是先被氣垮了呢?

  我的目的主要是要,讓對方體驗一下接受傳票與跑地檢署的苦感,在訴訟過程中,獲得最基本的人權法治教育。此一目的達成即可,不必求「贏」。我可以在法庭遊戲人間,但沒時間長期奉陪對方玩那長達一、兩年的官司遊戲。因此在對方被檢察官起訴之後,我竟然在法院幾次開庭之後,自行撤告。連法官都很驚訝,勸我再考慮,提醒我這是我的權利。但我坦然回應法官:我不願意浪費公帑,不願意讓司法官為此事耗費寶貴時間。

  因此每一個案,每一階段該怎麼做,都要超越自己的「不甘願」,來作各方面的損益衡量,而不是尋求一個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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