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弘誓電子報  第六期    本期內容:

佛教弘誓學院

出刊日期:200211

創刊日期:20011105

週期不定出刊

l藏傳比丘尼慧空法師蒞臨學院

l通姦除罪化與婚姻穩定性

改善佛教女性處境

美國藏傳比丘尼慧空法師蒞臨學院

前排左起性廣法師、慧空法師、昭慧法師、李玉珍

 美國藏傳比丘尼慧空法師(Rev. Karma Lekshe Tsomo),現任聖地牙哥大學神學與宗教學系助理教授,於1229日晚間抵達台北中正機場,清華大學中文系李玉珍教授接機,旋蒞臨本學院,與學院師生舉行長達兩個半小時之座談(約從晚間八時至十時半)。翌晨復於早齋過後,再舉行約兩個半小時之座談。李玉珍教授擔任翻譯。

 在該二次座談會中,慧空法師陳述西方比丘尼、藏傳與南傳沙彌尼之不處境,以及其為藏傳安尼之生活與教育所做的努力,所獲致的成果,昭慧法師則略述台灣比丘尼為「廢除八敬法」所作的努力,所受到的肯定。兩人相互交換改善佛門女性處境之心得,亦即在不同情境,不同條件下,為佛教女性地位之提昇,所採用之不同策略。

 慧空法師並介紹名為「釋迦的女兒」的世界佛教女性組織(Sakyadhita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uddhist Women),為全世界瀕臨饑餓、挨凍邊緣,文盲而地位低落的佛教修道女性所做的努力。慧空法領導該一團體,在印度的西藏難民聚居地成立了八所沙彌尼學校,約兩百位安尼在此接受教育,即將有八位安尼獲取「格西」(藏傳佛教最高學位)的資格。

 七月十一日起,一連七天,Sakyadhita將在台灣華梵大學舉行年會,屆時將有來自世界各地的尼眾與女居士約二百人齊聚堂,互相交換意見——包括各地佛教女性所面臨之困局,各自為改善佛教女性處境所做的努力,與修道、弘法之心得。慧空法師並邀昭慧法師屆時於大會上作一專題演講。昭慧法師則邀請慧空法師於明年四月二十、二十一日舉行之「人間佛教與當代對話」研討會中,發表一篇有關西方、藏傳與南傳佛教女性處境的論文。由於該時段慧空法師在聖地牙哥大學有課,故將由李玉珍教授代為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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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與婚姻穩定性

——一個非道德性角度的分析

釋昭慧  

 「通姦除罪化」最被質疑的是:它會不會動搖婚姻的穩定基礎?我們不妨檢視此一命題:

 大前提:維持婚姻的穩定性非常重要。

 小前提:通姦除罪化會動搖婚姻的穩定性。

 結 論:因此,通姦不宜除罪化。

 這兩個預設前提,放在個案或社會的情境之中加以檢驗,可能都有問題。第一、通姦罪的存在,或許並非維持婚姻穩定性的關鍵要素。第二、依個案來看,苦聚不如樂離,惡質的婚姻(例如:丈夫有凌虐妻兒之暴力行為),未必見得需要維持其穩定性。還有,在社會變遷之中,婚姻的穩定性也已不再如過往這般重要了。

 從因緣條件的供需法則以思量之,則婚姻的穩不穩定,常繫乎婚姻雙方的心理需求、現實因緣,與社會文化所提供的背景條件;通姦罪之存在與否,反而不是關鍵性要素。社會背景的部分且先不談,就婚姻雙方而言:

 第一、倘若雙方都有讓婚姻存續下去的心理需求與/或現實利益,就自然容易維繫穩定的婚姻關係。

 第二、倘若只有單方面具足此一心理需求與/或現實利益,則其有兩種對應之道:一、無論如何屈居劣勢,也會想辦法維繫婚姻關係。古代無經濟自主條件的女子,不得不容忍丈夫外遇或三妻四妾,將原屬男子與女人間的情欲矛盾,轉化成「兩個乃至多個女人和平共存」的局面,即屬此一情況下出現的婚姻穩定性。二、為了維繫穩定的婚姻關係,不惜將危及此一關係的第三者予以殲滅或嚴予懲罰。於是,爭寵、捉姦、情殺之事,層出不窮;通姦罪到最後大都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罪魁禍首的男子反而在一旁納涼,原因在此。

 第三、倘若雙方都無此一心理需求與/或現實利益,則婚姻之穩定性自會大幅削弱。晚近社會中,離婚率大幅提高,非婚姻之同居關係也極為尋常,這絕非「人心不古」之泛道德論所可解釋,它所反映的只是現實層面的供需法則:當代人心或社會,對婚姻制度的現實需求,已不若古時來得這般殷切了。

 人類因情欲而必須付出生養後代的代價,而女性的懷胎期與後代的幼弱期又極其漫長,在這母子亟須保護的期間,保護的責任歸屬問題,使得人類不得不發明出種種婚姻制度。母系社會的制度,也許比較符合情欲的原型——它把此一責任歸屬,置於女性的兄弟之中;舅舅有保護姊妹與甥兒的責任。在父系社會中,此一責任歸屬轉置於情欲行為當事人身上,於是,丈夫有保護妻(妾)與養育兒女的責任,但前提是:妻(妾)必須向單一男性輸誠,以確保兒女血統的純正。

 然而這種供需層面的現實考量,卻逐漸演變成在「情欲忠誠度」方面男女不對等的道德、習俗乃至法律。為了矯治這種不公平與非正義,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出現了,它照顧到了愛情所難以避免的「佔有欲」,規範了男女雙方的對等忠誠,因此它也較諸父系社會,照顧到了女性在實質上與精神上的保障——依法男子不但不可三妻四妾,也不得拈花惹草。

 但是法律的實施,並不意味著習俗能立刻跟進,所以社會習俗對女性「情欲忠誠度」的要求,還是比對男性的要求苛刻得多。在此文化制約之下,那些受到外遇之害的女子,大都在「懲罰配偶與第三者」與「只懲罰第三者」的兩個選項之中,選擇後者;對她們而言,這種「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是符合其「利己原則」的。這已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文化問題。文化是無孔不入的,簡直讓人找不到下手變革的著力點,於是部分女性主義者轉而訴諸法律,希望在形式上先將「通姦的刑事罪」全面解套,以免它徒然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而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與非正義。

 還有,避孕術成功後,兩性可以有婚姻關係,而親子的牽繫不一定存在;女性經濟獨立後,可以無婚姻關係,卻擁有自給自足的生活能力;試管嬰兒的醫學技術發達之後,單身女子更有了不透過「性」即得以生育子女的條件。這一切,都改寫了傳統婚姻、家庭與親子關係的概念。情欲自主論、通姦除罪論,都是在這些社會所提供的背景條件具足之後,才被提出來的「後現代情欲觀」。

 這些觀念,顛覆了「萬惡淫為首」、「糟糠之妻不下堂」等等漢民族傳統的道德觀與法律觀。它在情理上是否都站得住腳?容可再議,但它在事實層面的發展,卻印證了一項佛陀所開示的法則——「緣起」:一切現象都隨因緣而變遷生滅,無有永恆(是名「諸行無常」);一切現象也不可能獨立自存,而是因緣條件制約的結果(是名「諸法無我」)。此一定律,證諸攸關婚姻課題的道德討論或法律訴求,顯然若合符節。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于尊悔樓

——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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